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匠准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3323号之二
申请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4号城中花园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存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匠准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梁垛镇临塔机电产业园临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3323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匠准精密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匠准精密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