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153号之一
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路4号城中花园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存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仁丰里89-9。
法定代表人:顾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6元,减半收取369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68元,由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