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1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路4号城中花园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存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仁丰里89-9。
法定代表人:顾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4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4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