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匠准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3323号之一
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4号城中花园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存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匠准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梁垛镇临塔机电产业园临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匠准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61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