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81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路4号城中花园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存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经济区通海大道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计给付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302718元,此款分别于2016年10月底前给付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2718元;二、若被告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全额302718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应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四、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原告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3元,被告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剔除被执行人已给付的100000元外,2017年9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726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81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