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153号
申请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路4号城中花园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存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仁丰里89-9。
法定代表人:顾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宏泽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