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994号
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01121357,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彭泾村越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土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芸,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10526693,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郭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8078.5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8078.5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