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3789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青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俞雪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科,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郭路333号637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柱。
申请人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85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伟松
书 记 员  卞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