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47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5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
法定代表人:顾小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郭路****
法定代表人:常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涛,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1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顾 平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冰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