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365号
原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郭路****。
法定代表人:常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涛、李清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iv>
法定代表人:顾小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钧、种柏旭,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506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被告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苏05民终524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苏0506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59元、鉴定费30147元(此款由被告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合计人民币45606元,由原告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平
审 判 员 顾 霞
人民陪审员 张 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望
书 记 员 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