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破申46号
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01121357,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彭泾村越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土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10526683,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郭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柱。
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市越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威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徐 欣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天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