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1885号
原告:丰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村。
负责人:张永,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旭,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11号徐州高新区办公大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丰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丰县*****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丰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司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