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81063113F,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1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执行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