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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4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04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z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