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城厢街道龙门居民委员会与江苏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1900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城厢街道龙门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平增,该居委会会计。
被执行人:江苏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宿迁市利爽门窗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瞿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城厢街道龙门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苏1323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5949.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1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申请执行人处的苗木等资产,不同意评估拍卖,也不同意议价后接收上述资产以折抵债务,同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885949.90元及执行费1126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