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辖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钻石国际D4楼4层4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杏山子,原审原告鹿世雷、**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