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2执异5号
本院在执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莱商银行)申请执行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建安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根据(2018)苏03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宏美公司系新腾公司开发的白云定销房1-8#及一期人防地下室工程中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事实,故宏美公司是其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2018)苏03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久隆建安公司对宏美公司的未付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新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建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该两债权在实现时存在着替代关系,宏美公司对久隆建安公司享有债权的实现,将在客观上导致久隆建安公司对新腾公司债权的减少。据此,在久隆建安公司对新腾公司享有的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相对于莱商银行对久隆建安公司享有的债权,宏美公司对新腾公司享有的债权具有优先性。莱商银行申请冻结的久隆建安公司对新腾公司的债权是久隆建安公司承包的白云定销房1-8#楼及一期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工程款,包括宏美公司实际施工的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因此宏美公司对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享有排除莱商银行执行的权利,其提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莱商银行诉久隆建安公司、徐州凤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徐州市硕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方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作出(2017)苏0303民初2331-2333号民事调解书,其中(2017)苏0303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久隆建安公司对硕方公司欠付莱商银行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2017)苏0303民初23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久隆建安公司对凤凰公司欠付莱商银行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2017)苏0303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久隆建安公司偿还莱商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内容。
2017年3月3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根据莱商银行的申请,作出了(2017)苏0303财保18-23号民事裁定,共冻结凤凰公司、硕方公司、久隆建安公司等银行存款1.728亿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4月7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03财保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腾公司)协助冻结久隆建安公司在新腾公司的债权(以双方结账为准)。
根据莱商银行的申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0303执1899号、1900号、1901号。
2019年12月1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执监98号、99号、101号执行裁定书,将(2018)苏0303执1899号、1900号、1901号指定本院执行。
宏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莱商银行与久隆建安公司、凤凰公司、硕方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久隆建安公司对新腾公司的债权,并作出(2017)苏0303财保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新腾公司欠付久隆建安公司的债权。申请人认为该执行行为侵犯了宏美公司的合法权益,宏美公司系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工程款享有排除他人执行的权利。请求:中止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财保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久隆建安公司在新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中6695994.52元的执行。
另查明,宏美公司诉久隆建安公司、新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苏03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久隆建安公司承包新腾公司发包的白云定销房1-8#及一期人防地下室工程后,将其中的1#、5#楼工程整体分包给宏美公司,实质上系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他人,故宏美公司与久隆建安公司签订的《白云东路定销房项目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判令:一、久隆建安公司给付宏美公司工程款6695994.52元及逾期利息……;二、新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建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宏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腾公司出具证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7日冻结的久隆建安公司对新腾公司的债权,系久隆建安公司承包的白云定销房1-8#楼及一期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工程款。
中止对(2017)苏0303财保18-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中6695994.52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周秀峰
审判员 张向阳
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