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4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88号闽华商务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开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微,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微,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玉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后收取1161.5元,由上诉人江苏宏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善军
审 判 员 王素芳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 耀
书 记 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