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破申68号
申请人: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822897XB,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草张庄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吕雪琴。
被申请人:江苏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UTG817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蒲志伟。
执行过程中,经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25日决定将江苏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19日,本院对江苏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东平
审 判 员 全 顺
审 判 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琪
书 记 员 霍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