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皋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东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袁少彬。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伟。
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7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831728元,分期给付:于2019年2月1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631278元。二、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已垫付,由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35万元,案件受理费6060元,执行费515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6月11日,经双方核对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本金281728元,案件受理费6060元,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给付5万元,于2022年2月1日前结清全部欠款。二、如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7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