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袁少彬。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伟。
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7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831728元,分期给付:于2019年2月1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631278元。二、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已垫付,由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35万元,案件受理费6060元,执行费515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6月11日,经双方核对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本金281728元,案件受理费6060元,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给付5万元,于2022年2月1日前结清全部欠款。二、如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7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