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139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7927212Y。
主要负责人:余向强,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羊寨镇镇东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82294837C。
法定代表人:陈伟伟,该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学平,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执行人:唐永琴,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平、唐永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货款236932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共7553元。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主要金融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车辆管理及不动产管理等单位查询,发现有银行存款14346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前述存款,本院已扣划,其中3970元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尚余13949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学平、唐永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并对其及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冯文俊
执行员 吴锦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