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82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田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羊寨镇镇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伟伟,总经理。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07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27,687元、违约金581,597元及违约金(以1,227,6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因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其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目前账户余额极少;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在第三人龙牌粉料(太仓)有限公司处尚有应收款,本院已向第三人龙牌粉料(太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上述应收款,但至今尚无答复。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麟
审 判 员 杨伟斌
审 判 员 沈向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钱政骁
书 记 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