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04民初1955号
原告:严某。
被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陆某。
原告严某与被告江苏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陆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某公司、陆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某公司、陆某支付劳务费53000元,并承付该款自逾期付款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东某公司、陆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21日,东某公司与严某就编制大丰香堤某地下车库、7号、8号楼工程决算的劳务工资进行结算,东某公司向严某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差欠劳务工资53000元,所欠工资待江苏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支付东某公司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如创某公司未支付东某公司工程款时,由陆某个人承担。承诺书出具后,东某公司、陆某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支持严某的诉请。
被告东某公司、陆某未答辩、未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程结算编制服务协议书》、结算编制服务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回单、微信转账记录、江苏仁和咨询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严某与陆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陆某挂靠东某公司承建大丰香堤某工程。2019年10月23日,陆某(甲方)与严某(乙方)签订《工程结算编制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实施东某公司承建的大丰香堤某地下车库、香堤某7号、香堤某8号工程结算的编制和核对工作。一、甲方聘请乙方实施工程结算的编制和核对工作时间:2019年10月23日起至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五、服务费用结算及支付:1、核算编制及核对服务费用约定:双方约定一次性包干价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2、费用支付方式:(1)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仟元(收款人:严某;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建军支行;卡号:43×××98)作为安装软件及其它办公费用;(2)乙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审资料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仟元(如甲方费用不到位,乙方有权不提供所有结算资料);(3)2020年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仟元;(4)余额待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签字完成后全部结清;等等。陆某在合同底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东某公司香堤某项目部章印,严某在合同底部乙方处签名。
2020年3月20日,陆某(甲方)与严某(乙方)签订《工程结算编制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实施东某公司承建的大丰香堤某17号、香堤某18号工程结算的编制和核对工作。一、甲方聘请乙方实施工程结算的编制和核对工作时间:2020年3月1日起至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五、服务费用结算及支付:1、核算编制及核对服务费用约定:双方约定一次性包干价贰万元整(¥:20000元)。2、费用支付方式:(1)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仟元(收款人:严某;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建军支行;卡号:43×××98)作为安装软件及其它办公费用;(2)乙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审资料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如甲方费用不到位,乙方有权不提供所有结算资料);(3)2020年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仟元;(4)余额待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签字完成后全部结清。陆某在合同底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东某公司香堤某项目部章印,严某在合同底部乙方处签名。
上述合同所涉劳务费合计45000元,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6月5日,陆某陆续支付劳务费20000元,余款25000元未能给付。此后,陆某要求严某对大丰香堤某地下车库、香堤某7号、香堤某8号工程重新编制决算,约定一次性包干价28000元。2023年8月21日,陆某向严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今欠严某同志编制大丰市香堤某地下车库、7号、8号工程决算劳务工资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所欠工资待江苏创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江苏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如江苏创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江苏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时,由陆某个人承担!陆某在《承诺书》底部“今欠人”处签名,东某公司在承诺单位加盖公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承诺书出具后,东某公司、陆某均未支付款项,严某遂诉至本院。
另查,2025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陆某与严某签订的《工程结算编制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陆某差欠严某劳务费53000元,有《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严某依约提供劳务服务,陆某未能及时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某主张陆某支付劳务费53000元,并承付该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予支持。关于东某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根据案涉《承诺书》的约定,所欠工资待创某公司支付东某公司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如江苏创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东某公司工程款时,由陆某个人承担。“所欠工资”应与合同底部“今欠人”即陆某相对应,东某公司的承诺内容应视为东某公司就陆某的给付义务在创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中协助优先支付,而非承担给付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严某主张东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东某公司、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的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严某支付劳务费53000元,并承付该款自2025年3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陆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江苏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账号:43×××3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