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358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原种场二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8230887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