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358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原种场二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8230887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