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扬州鸿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广*民初字第07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鸿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勤丰村唐东组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鸿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鸿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陈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