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7752号之三
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旁边。
法定代表人:祁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48-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宝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田树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7元,由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