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15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祁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48—201。
法定代表人:高宝仓,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米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龙,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梁新星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毛学梅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