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4698号
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祁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7050元,逾期付款利息4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83元,由原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子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杨银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