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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杨、天津新城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新城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号商贸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新城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