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新城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号商贸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新城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龙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