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苏0831执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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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请执行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20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22000元,其中,本金22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230元。本院已于2016年8月24日将该款转付给你。
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金劳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