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扣(苏州)租赁有限公司、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27号
申请人:***扣(苏州)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奥森尚座2幢8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3JDQ92。
法定代表人:陈腊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松,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工业集中区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837281319。
法定代表人:嵇尚春。
原告***扣(苏州)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扣(苏州)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