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扣(苏州)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座2幢8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3JDQ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工业集中区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8372813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扣(苏州)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扣(苏州)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