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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4执2024号
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39912.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的案件款,2020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4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