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龙湾电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2328号
原告: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靖边县XX路长庆消防队对面。
经营者:张军,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XX沟XX乡XX村。
被告: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龙湾电厂。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区永忠镇雷龙湾电厂。
负责人:***,任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玉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龙湾电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贺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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