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006号
原告:***朋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EA2135,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恒生汇金苑**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雪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83738620A,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海市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祚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朋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朋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朋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