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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64号
原告:**役,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83738620A,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海市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役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役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役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役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纵兆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顺良
书 记 员 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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