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5256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江苏荣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海通镇海市东路2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巨春,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巨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符广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严阿娣
书 记 员 于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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