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5123号
原告:**连,女,1954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荣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海通镇海市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巨春,男,住射阳县。
原告**连与被告***、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吉民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佳佳
书 记 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