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465号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海市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祚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清,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同心别墅区。
被告:**,女,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原告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高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蔚
书 记 员 祁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