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荃友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刘存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荃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王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荃友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5028号民事调解书、(2018)苏118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与判决:1、被执行人镇江荃友电气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054972.8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款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余款254972.84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能按期足额给付,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2、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足额给付,则视为所欠工程款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继续给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11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20元,由被执行人镇江荃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申请执行人就江苏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镇江荃友电气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对案涉6号厂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9月27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28日、2019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酒店住宿、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座落于句容市天王镇前进村不动产[证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句土国用(2008)第XXXXX号、句土国用(2009)第XXXXX号],上述不动产已在本院(2018)苏1183执2502号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对上述不动产中6号厂房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本院执行人员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施祥友下落。
五、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2019年3月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2019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络司法拍卖询价服务委托书、照片、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玮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