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1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韩庆风,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现居住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盛世荣,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庆风与被执行人盛世荣、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案中,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担任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盛世荣所有的坐落在泰州市海陵区美好上郡34号楼一单元1001室的房产已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本院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送达函要求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1民初8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隽
审 判 员  王海华
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