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26破4号之六
申请人: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3月13日,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破产企业现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18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认可《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已经分配完毕。现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故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袁庶铧
审 判 员 张 健
审 判 员 薛玉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雅玲
书 记 员 席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