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4787某某与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26民初4787号
原告:***,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喜,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
诉讼代表人:张沛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正,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喜、被告高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正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喜、被告高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诚公司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苏H×××××号混凝土泵车、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10辆混凝土搅拌车过户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对高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受高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委托,淮安市首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高诚公司所有的苏H×××××号混凝土泵车、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10辆混凝土搅拌车。原告在2018年12月13日的拍卖活动上,以35.5万元的最高价拍的上述车辆。拍卖成交后,原告根据规定付清了成交款项,破产管理人向原告交付了上述车辆。然经原告多次催促,管理人均未能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诚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有关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相关的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10辆混凝土搅拌车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诚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苏H×××××号混凝土泵车过户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涟水县高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账号:62×××22)。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周 勤
人民陪审员 戚三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