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483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
被执行人:***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3767157R,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解虎。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223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冻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7915.00元。
二、无其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