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725号之一
原告:***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陈涛镇幸福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解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宗清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崇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亚男
人民陪审员 茆海燕
人民陪审员 韩朝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袁晶晶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