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异28号
异议人:***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解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津铭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城嘉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津铭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嘉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2019)苏0903民初15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