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国正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444号
申请人:丹阳市国正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李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66211492P。
法定代表人:王国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龙新家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83778171M。
法定代表人:万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丹阳市国正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