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老虎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龙新家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西3公里*****/div>

法定代表人:赵双,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有生,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百强产业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太原市迎泽区劲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付平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蔚蓝海岸小区世纪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李德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以(2020)鲁0113执恢179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被告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9236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923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35元,由被告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21元,由原告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14元。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已签收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有生、山西百强产业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8月25日举行了听证。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鲁0113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有生、山西百强产业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各自出资的范围内对(2017)鲁011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院先后两次对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李有生银行存款85642.16元,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5642.16元,(执行费已缴纳)该笔款项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2021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李有生、山西百强产业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平平、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给付剩余欠款623680元及利息的请求,执行到位85642.16元,剩余款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20年2月2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疫情期间,既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任士庆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