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396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龙新家园综合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83778171M。
被申请人:郭伟,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女,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伟、**名下4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伟、**48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该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