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210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龙新家园综合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冒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常蓉蓉
书 记 员 黄汐鸥